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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電信
中華民國93年9月13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技字第1024303987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之附表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公眾電信規費之項目包括第一類、第二類電信業務及供公眾通信使用之海岸電臺、地空數據
    通信電臺等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其費額如附表。

  • [附表]
  • 附表-公眾電信規費之費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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