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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之補助對象及項目如下:
(一)補助對象:地方政府。
(二)補助範圍:地方政府管理之漁港、遊艇港及其他水域。
(三)補助項目:
1.整體規劃:由地方政府針對轄管水域,盤點遊艇泊區發展環境條
件、區域遊憩觀光發展現況、檢討遊艇泊區需求與供給情形,以
規劃遊艇泊區發展優先順序。
2.個別可行性評估:由地方政府依據前述整體規劃評估結果,針對
具發展遊艇泊區潛力之個別水域,就環境、法律、技術、財務、
營運管理等面向,評估可行性,並提出遊艇泊區建設及後續營運
方案。
3.工程建設,如下:
(甲.1)浮動碼頭。
(甲.2)繫泊與防撞設施。
(甲.3)陸域存放設施(如:艇架、艇庫)。
(甲.4)補給設施(如:岸水、岸電)。
(甲.5)上下岸設施(如:曳船道、斜坡道、龍門吊等)。
(甲.6)泊位管理與航行安全設施(如:數位化管理設施、航路標識等
)。
(甲.7)其他經輔導小組會議決議通過為完整前述設施服務之工程建設
項目。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政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字第1131810470A號令、農業部漁業署漁六字第1131563288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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