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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防波堤、航道、迴船池、助航設施、公共道路及自由貿易港區之資訊、門哨、管制設施
及其他商港公共基礎設施支出。
二、基於航港政策需要與配合國際公約辦理之研究發展規劃、調查研究、參與國際港口相關
組織、港口保全、管制及設備建置等支出。
三、配合航港發展需要有關之聯外交通設施、環保節能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商港交通管理
設施及商港土地取得等支出。
四、航港局經營及管理之國內商港營運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前條第二款商港服務費收入,全數用於國際商港建設。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港務
中華民國92年12月23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1090200398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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