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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港務
中華民國92年12月23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1090200398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防波堤、航道、迴船池、助航設施、公共道路及自由貿易港區之資訊、門哨、管制設施
      及其他商港公共基礎設施支出。
    二、基於航港政策需要與配合國際公約辦理之研究發展規劃、調查研究、參與國際港口相關
      組織、港口保全、管制及設備建置等支出。
    三、配合航港發展需要有關之聯外交通設施、環保節能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商港交通管理
      設施及商港土地取得等支出。
    四、航港局經營及管理之國內商港營運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前條第二款商港服務費收入,全數用於國際商港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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