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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91年12月27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50085076號、國防部猛獅字第0960000301號、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960819906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之一定範圍如下:
     一、桃園航空站、高雄航空站、台北航空站、台東航空站、花蓮航空站、馬公航空站、台
       南航空站、嘉義航空站、金門航空站、台中航空站、新竹航空站、屏東航空站:長度
       為距跑道兩端各向外延伸四千五百公尺,寬度為距跑道中心線及其延長線向兩側各延
       伸七百五十公尺所構成之矩形。
     二、蘭嶼航空站、綠島航空站、七美航空站、望安航空站、馬祖北竿航空站、馬祖南竿航
       空站、恆春航空站:長度為距跑道兩端各向外延伸三千公尺,寬度為距跑道中心線及
       其延長線左右兩側各展七百五十公尺所構成之矩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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