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主管機關得將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
業務活動之許可及管理事項,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 - [修正]
-
第九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觀光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交通部交授觀企字第11320002951號令修正發布第 2、9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