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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觀光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交通部交授觀企字第11320002951號令修正發布第 2、9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主管機關得將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
    業務活動之許可及管理事項,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

  • [修正]
  • 第九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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