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觀光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交通部觀光署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茂企字第1120500398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六點及第三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商標及著作權授權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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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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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部觀光署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利用授權商
業使用積極推廣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品牌,建立品牌認知度,特訂
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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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商標或著作權授權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合法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一份。(應加蓋申請人大小章與
正本相符)。
(三)申請商標或著作權授權營利使用執行企劃書。(內容包括製作
物之設計稿示意圖、規格、材質、成分、數量、售價及製造產
地等相關說明)。
(四)申請成品類再製授權營利使用執行企劃書。(內容包括製作物
之規格、材質、成分、數量、售價及製造產地等相關說明)(
五)樣品(至少二份)或樣圖。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文件,請依實際申請項目擇需要者檢附。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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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含正、副召集人),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副處
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兼任;其餘委員七人,由本處企劃科
、工務科、管理科、遊憩科、秘書室、南管理站、北管理站主管擔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