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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觀光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交通部觀光署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茂企字第1120500398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六點及第三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商標及著作權授權作業要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交通部觀光署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利用授權商
      業使用積極推廣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品牌,建立品牌認知度,特訂
      定本要點。

  • [修正]

  • 三、申請商標或著作權授權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合法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一份。(應加蓋申請人大小章與
         正本相符)。
      (三)申請商標或著作權授權營利使用執行企劃書。(內容包括製作
         物之設計稿示意圖、規格、材質、成分、數量、售價及製造產
         地等相關說明)。
      (四)申請成品類再製授權營利使用執行企劃書。(內容包括製作物
         之規格、材質、成分、數量、售價及製造產地等相關說明)(
         五)樣品(至少二份)或樣圖。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文件,請依實際申請項目擇需要者檢附。

  • [附表]
  • 附件-交通部觀光署茂林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商標及著作權授權申請書

  • [修正]

  • 六、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含正、副召集人),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副處
      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兼任;其餘委員七人,由本處企劃科
      、工務科、管理科、遊憩科、秘書室、南管理站、北管理站主管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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