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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蒙藏/組織
中華民國91年12月18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621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五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 [修正]
  • 第五條

    蒙藏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蒙藏族身分:
    一、蒙藏族與非蒙藏族結婚。
    二、蒙藏族為非蒙藏族收養。
    三、成年後自願拋棄蒙藏族身分。
    依前項規定喪失蒙藏族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
    養關係終止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回復蒙藏族身分。
    依第一項申請喪失蒙藏族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蒙藏族身
    分,不隨同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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