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十六、財團法人應明定違反誠信經營規定之懲戒、檢舉制度及相關處理程
序,並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受理檢舉,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
應確實保密,並保障檢舉人權益,不得因檢舉行為而受不利措施。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僑務/教育文化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僑務委員會僑教社字第1130200909號令修正發布第16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