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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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依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九條規定,每三個月開
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為主席;召集人因
事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本會委員三分之一如認為有開臨時會議之必要時,得請召集人召集之
。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委員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正反雙方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會議進行中,召集人、副召集人因故均須離席時,由主席指定委員一
人繼續主持會議或逕行宣布中止會議。如經指定主持會議之委員因故
須暫時離席,由出席委員相互推舉主持人一人繼續主持會議。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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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時,其為機關或民間團體代
表者,得由代理人代理出席。機關代表由代理人出席者,有表決權;
民間團體代表由代理人出席者,無表決權。
本會委員審議任(兼)職機關(單位)所提申請補助案或參與申請補
助案推動執行及擔任機關(單位)應聘人員,應迴避審查。
相關與會人員未經本會同意,不得錄音、錄影及對外發表會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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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計/歲計
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1009111111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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