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三、各機關符合前項規定收入及可支用之項目及範圍,應即依「歲入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
及「歲出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之格式,逐期覈實分配暫列數,第一期應先於十二月十
五日前送財政部國庫署據以建檔,第二期至第四期各於每一期開始前十五日提送。暫列
數額表應陳由機關首長核定,並另分送主管機關、審計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暫列數額
表得運用網路採電子簽章方式傳送財政部國庫署。
各機關可支用之項目中,有收支併列案款者,應另行填具「收支併列案款執行方式表」
,隨同第一期暫列數額表附送。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歲計
中華民國90年12月18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60102771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