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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歲計
中華民國90年12月18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60102771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各機關符合前項規定收入及可支用之項目及範圍,應即依「歲入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
      及「歲出分配預算暫列數額表」之格式,逐期覈實分配暫列數,第一期應先於十二月十
      五日前送財政部國庫署據以建檔,第二期至第四期各於每一期開始前十五日提送。暫列
      數額表應陳由機關首長核定,並另分送主管機關、審計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暫列數額
      表得運用網路採電子簽章方式傳送財政部國庫署。
      各機關可支用之項目中,有收支併列案款者,應另行填具「收支併列案款執行方式表」
      ,隨同第一期暫列數額表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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