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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條之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國務機要計畫費用、
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
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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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計/會計
中華民國24年8月14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048781號令修正公布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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