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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違反停車規定之罰則如下: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書面勸導達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取消停車證及次年停車證申
請資格:
1.停車證張貼不夠明顯,無法從車外識別停車證之車號。
2.不當停車在A區大樓地下一樓停車位。
3.不當停車在一樓平面停車位。
4.停車證之車號與車輛之車號不符。
5.未張貼停車證。
6.未按停車證規定之車位編號停車。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取消停車證及二年停車證申請資格:
1.一個月內閒置率達三次以上(以來局上班日為計算標準,有正當理由且有證明文
件可不計)。
2.一個月內累積達三個晚上以上時間停置(出差日不計)。
3.使用人之車輛及停車證供他人使用。
(三)隱瞞遺失停車證,一經查獲,除不再補發停車證外,並取消下一次停車證申請資格
,若遭冒用致影響辦公室安全者,將另簽報議處。
(四)塗改或仿製停車證,一經查獲,除取消停車證及次年停車證申請資格外,並簽報議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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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0年2月21日行政院新聞局正總庶字第02171號令修正發布第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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