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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獎項者,每一獎項之名額以三名為限,各頒
發入圍獎牌一面及入圍獎金一萬元;入圍前條第四款獎項者,以十五
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及入圍獎金一萬元;入圍作品由二人以
上共同創作者,入圍獎牌各一,入圍獎金均分。獲獎者不重複頒發入
圍獎金。
二、漫畫新人獎、跨域應用獎及漫畫編輯獎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獎座一
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年度漫畫獎得獎者六名,各頒給獎座一座,以及獎金各新臺幣三十萬
元;若得獎作品已由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出版發行
或於數位漫畫平臺公開傳輸,頒給獎座一座;若得獎作品為個人、事
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者,
另頒給共同合作出版或發行之政府機關(構)獎座一座。
四、金漫大獎得獎者,由金漫獎評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自獲前條第四
款獎項之得獎者中評選出,另頒給獎座一座,以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
元;若得獎作品已由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出版發行
或於數位漫畫平臺公開傳輸,頒給獎座一座;若得獎作品為個人、事
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者,
另頒給共同合作出版或發行之政府機關(構)獎座一座。
五、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六、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獎座各一;其有獎金者,獎金均分
。
七、評審會應自前條之參賽作品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入圍者及得獎者。但
未達標準者,評審會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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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除以下各類獎項另有規定外,應以實體或數位漫畫作品報名參賽。但翻譯
作品不得報名參賽。
一、漫畫新人獎:
(一)於報名年度前一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首度在
我國境內個人出版或經由商業通路或數位平臺,出版發行或公
開傳輸漫畫作品之個人。曾報名參加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獎
項者,不得報名本獎項。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內容應具完整性。其中數位漫
畫作品不得少於三百格。實體漫畫作品如於雜誌期刊連載者,
應不得少於一百頁。
二、漫畫編輯獎:
(一)於報名年度前一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應為首
度在我國境內經由數位平臺或商業通路,公開傳輸或出版發行
漫畫出版品(出版日期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參賽者在該
作品著作權頁載明擔任編輯相關職務者或於數位平臺擔任編輯
職務者,且對臺灣原創漫畫作品之出版及推廣有具體成效或特
殊表現。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就已出版發行或於數位平臺公
開傳輸之漫畫作品,輔以結合資源、完整展現漫畫主題之編輯
過程以及參與編輯人員背景說明。
三、跨域應用獎:
(一)於報名年度前一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利用已
出版發行或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臺灣原創漫畫作品進行跨域應
用之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團體。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利用已出版發行或數位平臺公
開傳輸之臺灣原創漫畫作品,進行跨域創製、展覽與技術交流
等應用媒合。
四、年度漫畫獎:
(一)於報名年度前一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首度在
我國境內個人出版或經由數位平臺或商業通路,公開傳輸或出
版發行漫畫作品(出版日期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之個人,
或作品之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報名參賽;若
為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與政府機關(
構)共同合作之作品,應取得該政府機關(構)授權同意後始
得報名參賽。
(二)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其中數位漫畫作品不得少於三
百格。實體漫畫作品如於雜誌期刊連載者,應不得少於一百頁
。
五、特別貢獻獎:由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特殊貢獻之國民報
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構)、學術機構、事業、法人、團體、學者
專家就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貢獻之國民推薦參賽;推
薦人如獲聘為評審委員,得於評審會議時,陳述推薦理由,但於評審
得獎人人選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投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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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報名者、入圍者、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
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
,自該屆金漫獎入圍名單公布之日起,無償重製、散布、改作、編輯
、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入圍、得獎作品之封面
、部分內容及簡介於金漫獎官方網站存續期間、當屆典禮手冊、金漫
獎典禮現場及相關推廣活動使用。
四、依本部指定時間及方式領取獎金。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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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違反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本部應撤銷其入圍、得獎資格,入圍、
得獎者並應將獎牌、獎座及獎金繳回本部。
違反前條第四款規定者,視同放棄獎金請求權。
經本部撤銷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
部金漫獎之各類獎項;其獎金未全數繳回者,亦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出版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文化部文版字第1122010674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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