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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
金結案、撥付。
(二)獲補助案應符合第三點各款規定。
(三)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劃書完成劇本及企劃開發。企劃
書有變更並經本局同意者,亦同。
(四)獲補助者應依第八點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第三款第一目
及第四款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件,向本局申請結案審查
作業。
(五)獲補助者應依第八點第二款第二目、第三款第二目指定之期
限,將經本局核予建議修正之企劃案修改後,再送本局審查
。
(六)獲補助者應依第九點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件,向本局申
請補助金之撥付。
(七)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轉讓他人。
(八)獲補助者之企畫書內容、劇本及依企畫書辦理之各項工作,
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九)本局於獲補助案之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
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
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且應依本局之意見確實執行
。
(十)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獲補助處分函所附附款履行。
(十一)獲補助者依第八點、第九點規定辦理結案及申請補助金撥
付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
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二)獲補助者及其負責人應遵守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性別平
等等相關法令規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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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且被撤銷補助
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
再申請本局各年度企劃及劇本開發補助金;其已領取補助金
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溢領
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委員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且被廢止補助
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
再申請本局各年度企劃及劇本開發補助金;其已領取補助金
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溢領
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第八款獲補助者應履
行之負擔規定者。
2.違反前點第四款、第六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
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二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或不符
規定者。
3.違反前點第五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屆期未將本
局核予建議修正之企畫案修改後再送本局審查。
(三)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
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自廢止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獲
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
1.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九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2.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十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3.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十二款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等相關法
令規定,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
4.獲補助者之負責人違反前點第十二款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
定,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
(四)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一款規定,將結餘款完全繳回本局前
,不得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五)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補助金資格之
企劃案、劇本申請本局任何獎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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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新聞/電影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業)字第1123006086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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