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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繼續任用人員應由政府繳付之公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
金費用,由機場公司編列預算支應,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公務人員退休
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撥繳事宜。
繼續任用人員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者,其具有退撫新制施行前應發給
之退休金、撫慰金、撫卹金、資遣給與、補償金、殮葬補助費、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
優惠存款之差額利息,由機場公司編列預算支應。
繼續任用人員退休或在職亡故者之照護,由機場公司參照行政院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或公
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規定辦理。
繼續任用人員因公涉訟之輔助及因公傷亡慰問金之發給,由機場公司編列預算支應。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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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任免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行政院院授人綜揆字第10600599653號、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060006737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七條、第九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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