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考核獎懲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政字第10600521382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評選作業依下列程序及方式辦理:
(一)推薦
1.本機關(構)各單位得就前一年符合第三點情事之員工,填具「推薦廉潔楷模表
」(如附表),於每年七月底前送本總處政風室彙辦,逾期不受理。
2.推薦人員名額如下:
(1)本總處各單位一人。
(2)所屬機構四人。
(二)審查及評審
1.由本總處政風室就推薦人員是否符合本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初審後,提請評審小
組評審。
2.評審小組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評審方式採序位法,序位積分最低者
為第一名,次低者為第二名,依序類推。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