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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
由部長就具有優生保健相關學術或工作經驗之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委
員出缺時,其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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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衛生/組織
中華民國74年3月6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109040256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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