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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製藥工廠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販賣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應自行遞交或以郵局寄
送方式辦理。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有無法自行遞交或由郵局寄送之虞者,得經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核准後,委託物流業者或以其他方式運送:
一、藥品需特殊運輸條件。
二、天災、事變或發生大量傷病患事件。
製藥工廠配送政府機關專案計畫所需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方式,應報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藥政
中華民國33年2月23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71800234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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