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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各投資事業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及總經理應定期評估公司整體人力資源及職缺,
積極爭取由本會推薦安置人員。其中有經理級主管人員(以下簡稱主管人員)職務出缺
者,應於其出缺三個月前先行函報本會。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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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推薦各投資事業之主管人員遴選標準,悉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
構會派董事及監察人管理要點辦理,且應由本會投資事業人事甄選小組就各候選人員資
績、專長及學歷等辦理甄選,甄選結果簽奉主任委員核可後辦理推薦作業。入選人員經
本會推薦後,由各投資事業依公司人事作業程序辦理進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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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推薦各投資事業之主管人員,如係支領軍方月退休俸或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者,應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人事業務實施程序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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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本會推薦擔任各投資事業之主管人員,由各投資事業董事長、副董事長及總經理於每
年年度終了時針對其品德操守、工作態度與配合度、對本會政策執行等項目逐一考核。
主管人員之退休年齡、任期,悉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投資事業機構人事業務實
施程序檢討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業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事字第1060081074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至第五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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