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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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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第二條人員至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時,免繳掛號費。但屬高就診次數保險對象者,不予
免繳。
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一第二款所定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於輔導期限內無職業者,準用前項
規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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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就醫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醫字第105002851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五條、第十條條文,自105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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