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子能/組織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核能安全委員會核政字第1120018855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三點至第五點、第八點(原名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暨放射性物料管理局門禁管制要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為強化核能安全委員會辦公場所(永安科技大樓,以下簡稱本會大樓
      )之門禁管制,確保機關整體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三、本會辦公區域內(2樓至8樓)門禁管制相關事宜,由秘書室會同政風
      室規劃辦理,並協調駐會保警小隊執行相關門禁管制及安全作為。

  • [修正]

  • 四、進出本會大樓之人員,應配戴下列證件於胸前以資識別:
      (一)本會員工由人事室或秘書室製發之「識別證」。
      (二)本會所屬輻射偵測中心主任、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院長,由
         本會秘書室製發之「公務證」。
      (三)其他洽公人員需進出本會大樓時,換領之「臨時證」。

  • [修正]

  • 五、洽公人員所需臨時證之換發,應於 2樓服務台辦理登記換證作業,其
      換證作業由本會秘書室指派專人負責辦理:
      (一)辦理換證時,應以附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換領本會「臨時證
         」。
      (二)換證受理時間為每一上班日之上午8時起至下午6時止。換證時
         值班服務人員應提醒換證洽公人員至晚應於當日下班時間前至
         2樓服務台辦理歸還手續。
      (三)換領之臨時證於辦公時間(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內可
         進出本會各樓層,惟應佩戴於胸前以資識別。
      (四)逾下午 5時仍有未辦理還證之洽公人員時,服務台值班人員應
         視其洽公之屬性,聯繫相關單位確認。

  • [修正]

  • 八、本會秘書室及政風室得視機關安全狀況需要不定期查核門禁管制之辦
      理,並協調駐會保警小隊、保全公司及地方警察機關共同執行特殊之
      管制措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