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子能/處務
中華民國93年9月22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核字第10700074126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之附表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運轉人員健康檢查項目與合格標準及工作限制應依附表之規定。
    運轉人員健康檢查結果應由健康檢查醫師綜合判定,並將判定結果及工作限制簽註於健康檢
    查報告。
    運轉人員健康檢查結果經判定適於擔任運轉工作者,應發給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

  • [附表]
  • 附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項目與合格標準及工作限制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