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農業發展
中華民國93年9月30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生園籌字第1114017475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十三條之二條文及第十三條之二附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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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十三條之二
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之園區機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應依
下列規定繳納管理費及服務費:
一、管理費:
(一)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原
臺南市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三
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
(二)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條或第六條規
定辦理。
二、服務費: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場地使用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八,並
應依繳款聯單所定期限以現金繳納。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