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
-
第十六條之一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任期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依前條規定予以表揚:
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編第一章至第三章各條規定,經裁處確定。
二、觸犯刑事法律,經提起公訴或法院判決有罪。
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經評議委員會認定不宜予以表揚。 - [修正]
-
第七條
會長之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並按其工作及操行分別評分。其中工作分數占考績總
分數百分之八十;操行分數占考績總分數百分之二十。 - [修正]
-
第九條
會長年終考績等次之獎懲如下:
一、甲等:晉薪一級,並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會長薪級最高級者,給
予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薪一級,並給予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會長薪級最高級者,給
予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薪級。
四、丁等:免職。 - [修正]
-
第二十五條
會長或會務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代表機關或法人之會務委員依公務員懲戒法受休職處分期間。
會長依前項規定受停職處分時,由總幹事代理;總幹事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主管機關派
員代理。
第一項停職人員,除依法撤職者外,其停職原因消滅時,應於消滅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
內申請復職;屆期未申請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停職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89年6月14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1000031102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九條、第二十五條;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