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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長期造林,依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另為發展森林育樂、
促進公、私有林營林業務之推動,設置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
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0950006310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條條文(原名稱:林務發展暨造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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