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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漁業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12132442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六點、第九點及第二點附圖一至附圖三、附圖五、第三點附圖六、附圖七,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禁止漁船捕撈下列蟳蟹類:
      (一)鏽斑蟳(Charybdis feriatus):甲殼寬(指蟳蟹類背甲橫向
         兩側最寬之距離)未滿九公分(附圖一)。
      (二)紅星梭子蟹( Portunus sanguinolentus):甲殼寬未滿九公
         分(附圖二)。
      (三)遠海梭子蟹(Portunus pelagicus):甲殼寬未滿九公分(附
         圖三)。
      (四)善泳蟳( Charybdis natator):甲殼寬未滿七公分(附圖四
         )。
      (五)旭蟹( Ranina ranina):甲殼長(指蟳蟹類背甲直向兩側正
         中之距離)未滿六公分(附圖五)。

  • [附表]
  • 附圖一-鏽斑蟳

  • 附圖二-紅星梭子蟹

  • 附圖三-遠海梭子蟹

  • 附圖四-善泳蟳

  • 附圖五-旭蟹

  • [修正]

  • 三、每年八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禁止漁船從事下列行為:
      (一)捕撈將受精卵抱於體外腹側之母蟳蟹(俗稱開花母蟹,如附圖
         六)。
      (二)卸下或持有腹部未自然連附於胸部腹甲之蟳蟹(如附圖七)。

  • [附表]
  • 附圖六-開花母蟹

  • 附圖七-腹部未自然連附於胸部腹甲之蟳蟹

  • [修正]

  • 六、任何人不得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而陳列、展示第二點規定禁止漁船捕
      撈之蟳蟹。
      任何人不得於每年八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而
      陳列、展示第三點規定之蟳蟹。

  • [修正]

  •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漁業人經營漁業及船長從事漁業作業違反第二點至第四點規定
         之一。
      (二)違反第六點規定,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而陳列、展示第二點或
         第三點規定之蟳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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