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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密閉式貨櫃:
一、以空運或海運方式輸入調製動物飼料、含牛源成分之犬貓食品,應符
合其輸入之檢疫條件及下列要件之一:
(一)經高溫滅菌罐製(包括殺菌軟袋包裝)之產品。
(二)產品為原廠密閉式包裝,經臨場檢疫確認未被開啟或破損,無
污染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虞。
二、以空運或海運方式輸入含肉加工產品、未含牛源成分之犬貓食品、供
動物食用牧草、乳品,應符合其輸入之檢疫條件及其產品為原廠密閉
式包裝,經臨場檢疫確認未被開啟或破損,無污染動物傳染病病原體
之虞。
三、以空運方式輸入前二款以外之動物產品,應符合其輸入之檢疫條件及
下列要件:
(一)產品包裝之容器完全密閉且無破損、滲漏、溢出,且無遭受污
染之疑慮,其可能開啟處均以印有編號之原始封條或封識封妥
,且運輸途中未遭調換。
(二)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或提貨單( B/L)載明原始封條或封識
號碼。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畜牧獸醫
中華民國92年2月14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111482787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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