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畜牧獸醫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0991474714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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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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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獸醫師(佐)處方藥品(以下簡稱處方藥品),係指經執業獸醫師(佐)開具
處方箋始能買賣及使用之動物用藥品。其使用類別如下:
一、限由執業獸醫師(佐)使用。
二、限由執業獸醫師(佐)監督之下使用。
三、飼主、畜禽水產養殖業者或飼料廠依獸醫師(佐)
處方使用。
前項處方藥品品目及其使用類別如附表。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