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運銷推廣金融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農業部農金字第112506474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六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六條
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其申請書、委任書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偽造、變
造、虛偽、隱匿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命受補助者
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補助款核發後,因保險契約終止、解除、變更,致增加或減少保險費,受
補助者應於補繳或領退保險費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退
還溢領之補助款。
未依前項規定退還溢領之補助款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補助,並以書面命受
補助者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農險基金墊撥之補助,因無效、撤銷或廢止,致主管機關核定金額低於墊
撥金額時,其差額由主管機關向要保人請求返還。但有保險契約終止、解
除或變更,致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之情形者,該保險費以補助款充抵部分
,由保險人退還農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