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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運銷推廣金融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農業部農金字第112506474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六條

    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其申請書、委任書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偽造、變
    造、虛偽、隱匿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命受補助者
    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補助款核發後,因保險契約終止、解除、變更,致增加或減少保險費,受
    補助者應於補繳或領退保險費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退
    還溢領之補助款。
    未依前項規定退還溢領之補助款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補助,並以書面命受
    補助者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農險基金墊撥之補助,因無效、撤銷或廢止,致主管機關核定金額低於墊
    撥金額時,其差額由主管機關向要保人請求返還。但有保險契約終止、解
    除或變更,致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之情形者,該保險費以補助款充抵部分
    ,由保險人退還農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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