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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國內投資組掌理本局主管特種基金之下列事項:
一、各項國內投資非屬債務證券投資之研擬、研究分析及運用。
二、各項國內投資委託經營計畫之研擬。
三、國內投資非屬債務證券投資管理法令與運用作業規定之研擬、執行、
修正及解釋。
四、委託國內資產管理機構之研擬、執行及監督考核。
五、其他有關國內投資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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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財務管理組掌理本局主管特種基金之下列事項:
一、基金收支、保管及流動性之管理。
二、委託保管機構之計畫研擬、執行及監督考核。
三、基金投資資金之調度及控管。
四、國內債務證券投資之研擬、研究分析及運用。
五、基金投資運用之交割、保管及對帳。
六、基金各項記帳憑證之簽證。
七、基金財務管理、國內債務證券投資管理法令與運用作業規定之研擬、
執行、修正及解釋。
八、財務、勞工統計業務資料之編製分析及其他各項統計資料之彙編。
九、其他有關財務管理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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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處務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勞動部勞動人 1 字第 1130055212號令修正發布第 6、8、15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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