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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辦法所定生活補貼之補助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中華民國發給永
久居留證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
一、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已參加勞工保險。
三、一百零八年或一百零九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四十萬八千元
。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處務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勞動部勞動關1字第1100126937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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