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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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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雇主對於載運木材之軌道動力車,其裝載易燃液體超過二百公升者,應使搭乘人員之車廂
與該裝載易燃液體車廂之間,隔離一車廂以上。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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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雇主對於林場內設置供居住用之建築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溫度、濕度及有害氣體有危害健康之虞者,具有適當防護設施,必要時,置有保暖設
備。
二、具有防止動物及植物造成危害之措施。
三、供應飲用水及洗濯用水。
四、具有適當之通風及照明。
五、置有適當之烹飪、廢料與衛生處理設備,並有清淨及足敷使用之盥洗、餐飲、浴廁等
設施。
六、依實際需要設置易腐物之貯藏裝置。
七、置備急救藥品。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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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勞工安全衛生
中華民國63年12月21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654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條文,自103年7月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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