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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之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照顧
符合審查標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被看護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補助
金。
前項所定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者:
一、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二、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
三、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
四、完成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並取得修
業證書。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職業訓練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1120505384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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