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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職業訓練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 113050485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7 點條文;並自113年6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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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要點所稱特定對象,指下列人員: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失業者。
    (三)高齡失業者。
    (四)身心障礙者。
    (五)原住民。
    (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七)更生受保護人。
    (八)長期失業者。
    (九)二度就業婦女。
    (十)家庭暴力被害人。
    (十一)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十二)職業災害失能勞工。
    (十三)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前項各款特定對象之身分認定方式及應備文件,依附表規定辦理。
      特定對象具有二種以上身分者,僅得擇一申請。

  • [附表]
  • 附表

  • [修正]

  • 七、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之特定對象有申領不實,應撤銷或廢止其補助,技檢中心應
       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二)受補助之特定對象有前款撤銷或廢止情事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
       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各項補助。
    (三)本部得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初審及複審之審核結
       果予以督導考核,並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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