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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噪音管制法第三十四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
三條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
法第五十五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四十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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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檢驗測定各項許可申請時,依下列規定向申請機構收取相關費用:
收費類別
收費數額(單位:新臺幣元)
書面審核審查費
每一申請案一萬。
系統評鑑審查費
每一檢測類別一萬二千。
績效評鑑審查費
一、每一檢測項目二千七百(同一檢測方法申請項目達十項以上者,以十項計算)。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參加國內或國際盲樣測試之檢測項目,於申請許可證展延時免收績效評鑑審查費。相關性測試審查費
一、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測定類:每一測定類別一萬六千三百。
二、機動車輛噪音測定類:每一測定類別四千五百。檢測報告簽署人核可之審核評鑑審查費
每一申請人次二千九百。
證照費
每一申請案五百。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檢驗
中華民國92年5月21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1050098396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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