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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檢驗
中華民國92年5月21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1050098396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一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噪音管制法第三十四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
    三條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
    法第五十五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四十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修正]
  • 第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檢驗測定各項許可申請時,依下列規定向申請機構收取相關費用:

    收費類別

    收費數額(單位:新臺幣元)

    書面審核審查費

    每一申請案一萬。

    系統評鑑審查費

    每一檢測類別一萬二千。

    績效評鑑審查費

    一、每一檢測項目二千七百(同一檢測方法申請項目達十項以上者,以十項計算)。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參加國內或國際盲樣測試之檢測項目,於申請許可證展延時免收績效評鑑審查費。

    相關性測試審查費

    一、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測定類:每一測定類別一萬六千三百。
    二、機動車輛噪音測定類:每一測定類別四千五百。

    檢測報告簽署人核可之審核評鑑審查費

    每一申請人次二千九百。

    證照費

    每一申請案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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