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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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案件,不得適用本法第二十八條中止調查之規定:
(一)行為所涉案件嚴重影響競爭秩序者。
(二)調查違法事證並無顯著困難或所獲事證已足供本會認定違反本法規
定者。
(三)行為所涉案件已有事業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免除或減輕罰鍰
且獲本會同意者。
行為所涉案件為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者,須全數聯合行為參與者提出承
諾,始得適用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公平交易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 1131560169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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