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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標準收費適用對象如下:
一、門票:
(一)全票:一般成人及非屬其他各款優惠對象。
(二)半票:學生。
(三)團體票:購票人數三十人以上。
(四)免費:六歲以下兒童、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持有志願服
務榮譽卡之志工、身心障礙人士及必要之陪伴者一人。
二、停車清潔費:
(一)機車:一般機車。
(二)小型車:一般自小客車、廂型車。
(三)大型車:遊覽車、中型巴士。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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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標準自九十三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住民
中華民國93年2月21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原民發綜字第1100003867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五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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