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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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會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會核定;其財務報表應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本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五條
,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基金會應訂定檢舉制度及相關處理程序,並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受理
,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應確實保密,並保障檢舉人之權益,不
得因檢舉行為而受不利措施。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原住民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教字第1130007339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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