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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體育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50021494B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五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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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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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定重大國際賽事,其範圍如下: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
(二)亞洲運動會。
(三)於國內外舉辦,對外公開,並有我國運動員(團隊)參加,且經本部認定之重大國
際運動賽會。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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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對象:以依法立案或登記之公司、合夥或獨資商號及其他法人、團體,且擁有或取
得重大國際賽事轉播權者為限。但經本部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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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補助者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按核定計畫執行;其有特殊情事需變更原核定計畫者,應擬具計畫修正案,報本
部審查核准後,始得依修正後計畫執行。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計畫執行者,本部得
廢止原核定補助;已核撥補助款者,應予以追繳。
(二)補助經費,不得運用於支付轉播權利金或其他非屬第三點所定之事項。但經本部
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受補助者辦理核定計畫之採購,其屬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事者,應依該法規
定辦理。
(四)辦理核定計畫之各事項,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及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
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五)補助經費有結餘時,受補助者應連同結案公文一併繳回。
(六)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應向本部申請終止計畫,並將已核撥補助款繳回。
(七)於計畫活動執行場地及印刷品中,載明「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字樣。
(八)執行補助事項時,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
意事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