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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體育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10040719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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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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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訓練單位:指依本要點規定向本部申請辦理運動服務業職業訓
練者。
(二)受補助單位:指訓練單位獲本部依本要點規定核定補助者。
(三)運動服務業: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
款至第十四款所定之產業。
(四)學員:指成年並參加本要點所定補助課程之本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