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1204907783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增訂第八點之二,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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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增訂]
-
八之二、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投資標的為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境外基金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險人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
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
帳簿之資產者,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型基金及新興市場
債券型基金之金額,合計投資比例上限不超過百分之二十
,且其中連結非投資等級債券型基金之投資比例上限不超
過百分之十。
(二)前款以外之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投資標的,不得投資於
非投資等級債券型基金及新興市場債券型基金。 - [修正]
-
八、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所稱於國內、外證券
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以投資股票、債券為主且不具槓桿
或放空效果者為限。
前項所稱國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應於證券商受託
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