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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1094100430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會為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案件、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評鑑及屆期換發經營許可
      執照案件之審查,得分別召開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案件審查、系統經營者營運計
      畫評鑑、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諮詢會議(以下簡稱諮詢會議)。
      諮詢會議置諮詢委員九人至十一人,任期三年,諮詢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
      一,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本會代表三人
      (二)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
      (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代表一人。
      諮詢會議審議時,應邀請系統經營者經營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一人出席。
      出席代表之職權與諮詢委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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