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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為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案件、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評鑑及屆期換發經營許可
執照案件之審查,得分別召開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案件審查、系統經營者營運計
畫評鑑、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諮詢會議(以下簡稱諮詢會議)。
諮詢會議置諮詢委員九人至十一人,任期三年,諮詢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
一,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本會代表三人
(二)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
(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代表一人。
諮詢會議審議時,應邀請系統經營者經營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一人出席。
出席代表之職權與諮詢委員相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1094100430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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