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
-
第58-1條
關於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之行政事務,由高等法院指
派人員辦理;所需經費應編列預算支應。 - [修正]
-
第6條
法院在星期六、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時、日,應由法官及書記官輪流值
日辦理規定之事項。 - [修正]
-
第51條
法警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送達、解送人犯或少年、候審戒護、值庭、具保責付、拘提、搜
索扣押、協助民事強制執行、警衛、值日事項。
二、關於所屬法院法警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三、其他有關法警及長官交辦事項。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71年2月1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00017956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五十一條;增訂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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