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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司法院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二、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
三、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
司法院各廳、處、室主管及院長指定之人員,得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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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24年3月13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90027555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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