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院務
中華民國79年1月11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00032899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條條文及第二條附圖一;增訂第二條附圖二、附圖二之一、附圖三,除第二條附圖二之一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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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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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各類法院法庭席位依訴訟程序之不同,分別如下:
一、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一)。
二、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二)。
三、國民法官法庭席位(如附圖二之一)。
四、少年法庭席位。分為少年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三)及少年保護法庭
席位(如附圖四)。
五、行政訴訟法庭席位(如附圖五)。
六、懲戒法庭席位(如附圖六)。
七、職務法庭席位(如附圖七)。
八、家事法庭席位。分為一般家事法庭席位(如附圖八)及溝通式家事法
庭席位(如附圖九)。
九、民事大法庭席位(如附圖十)、刑事大法庭席位(如附圖十一)及行
政訴訟大法庭席位(如附圖十二)。
其他專業法庭、簡易法庭、臨時法庭之法庭席位布置,依其訴訟性質,準
用前項之規定。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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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二月
一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二條第一項第
三款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二條附圖二
之一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