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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二百十一條之一(遺囑執行人之報酬)
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
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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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遺產管理人之報酬)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
,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民事
中華民國19年12月26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02271號令修正公布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增訂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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