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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刑事
中華民國48年8月25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司法院院臺廳刑二字第1030035996號、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30075427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六條

    刑事補償之決定,應作成決定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三、案由。
    四、主文。
    五、理由。
    六、決定之年、月、日。
    七、受理機關。

  • [修正]
  •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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