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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長就各該庭分受之事件,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言詞辯論:
(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者。
(二)涉及專門知認或特殊經驗法則,有以言詞辯明之必要者。
(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司法/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最高行政法院院登文字第0940000044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中華民國184年2月14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0940002511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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