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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務
中華民國90年1月4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考試院考臺參字第11000045551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九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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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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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卓著或情形特殊者外,
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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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中英文雙語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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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
定之代表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