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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所稱政黨,指依政黨法規定完成備案及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所
稱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
本法及本細則所稱公職候選人,指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之
候選人,以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申請登記為公職人員之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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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通用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070002233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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